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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生态文明价值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驱动,突出了山水林田湖草共同治理,构建了多元共治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条例》共8章86条,分别为总则、空间管控、生态恢复、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社会行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个部分内容,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
《条例》契合了吉林省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针对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着眼于未来需要作出一系列规定。充分吸收了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成果,主动适应了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实际需要,是新时期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一部具有基础性、综合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作用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构建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在严格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同时,还从整体上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充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过程中,只有全民参与,才能成就环保大格局。
《条例》明确了坚持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空间管控、系统治理、全民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强调协调联动和综合治理,为加快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提供法治保障。
该《条例》在收官“十三五”、起航“十四五”的时间点上出台,是吉林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构建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重要实践,对于吉林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加快建成美丽中国“吉林样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